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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体灭火钢瓶| 检验周期·报废年限·钢印标志·检验资格!第一章 钢印标志(永久性标志) 气瓶的钢印标志,包括制造钢印标志和定期检验钢印标志。 一、制造钢印标志: 钢印标志的内容较多,与维护保养相关的,主要是实际容积(V字母开头)、制造日期(XX.XX)和设计使用年限(年限+y字母结尾)等: 气瓶制造钢印标志的项目和含义 注:本表引自《气瓶安全技术规程》( TSG23-2021)表D-1。 示例1:图示1的焊接钢瓶,实际容积为70L,生产日期为2017年1月,使用年限为20年: (图示1) 示例2:图示2的无缝钢瓶,实际容积为70.6L,生产日期为2016年3月,使用年限为30年: (图示2) 注:依据《气瓶安全技术规程》( TSG23-2021)规定,钢质无缝气瓶(无缝钢瓶)设计使用年限变更为20年,满足一定条件可延长至30年,因此,本标准执行日期(2021年6月1日)后生产的部分钢质无缝气瓶,可能没有标识设计使用年限。 二、定期检验钢印标志: 1、定期检验钢印标志: 消防灭火用气瓶在定期检验后,需要打上定期检验钢印标记,应当打在气瓶瓶体、铭牌或者护罩上,标记内容包括检验机构代号、检验日期,以及下次检验日期: 示例:从图示3可以看出,本钢瓶为2017年4月进行的检验,下次检验日期为2020年4月。 (图示3) 2、气瓶的检验色标: 气瓶的定期检验钢印标志上,应当按照检验年份涂检验色标,检验色标的颜色和形状如表所示: 注1:括号内的符号和数字表示该颜色的代号; 注2:涂在瓶体上的检验色标,大小应当与气瓶大小相适应,如公称容积为40L的气瓶,椭圆形的长轴约为80mm,短轴约为40mm;矩形约为80mm×40mm; 注3:检验色标每10年为一个循环周期。 注4:具体要求,参《气瓶安全技术规程》( TSG23-2021)、《气瓶颜色标志》(GB/T 7144-2016)等规定执行。 第二章 报废年限及条件 为确保安全,使用时间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气瓶和符合《气瓶安全技术规程》报废条件的气瓶,应予报废! 一、使用时间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应予报废: 1、气瓶有设计使用年限(即报废年限),到期后必须予以强制报废,常用气瓶的设计使用年限如下: 注1:本表引自《气瓶安全技术规程》( TSG23-2021)表3-5。 注2:如果气瓶制造单位在出厂的气瓶上刻印或压铸充装(产权)单位标志并装设可追溯的电子识读标志,充装单位能够确保气瓶始终处于良好的维护保养状态并通过安全评估,钢质无缝气瓶或者铝合金气瓶的实际使用年限可以延长至30年。 2、钢印标志可以确认钢瓶的设计使用年限: 如前所述,根据钢印标志可以确认钢瓶的设计使用年限,图示4中的焊接钢瓶,设计使用年限为20年: (图示4) 二、符合《气瓶安全技术规程》报废条件的,应予报废: 虽然《气瓶安全技术规程》仅要求消防灭火用气瓶满足本规程总则、材料、设计、制造的有关规定,但凡本规程涉及安全的相关条款,包括报废条款等,均应适合消防灭火用气瓶。 符合《气瓶安全技术规程》报废条件的消防灭火用气瓶,应予报废! 第三章 定期检验周期 一、定期检验含义: 气瓶定期检验,是指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一定的时间周期,根据《气瓶安全技术规程》、有关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标准的规定,对气瓶安全状况所进行的符合性验证活动。 二、定期检验周期: 消防灭火用气瓶需要定期检验,首次定期检验日期应当从气瓶制造日期起计算,定期检验周期可参考《气瓶安全技术规程》或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专业规范执行: 1、参考《气瓶安全技术规程》确定定期检验周期: 《气瓶安全技术规程》明确了气瓶定期检验的基本要求,定期检验周期按照表9-1执行: 表9-1气瓶定期检验周期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气瓶安全技术规程》适应原则,消防灭火用气瓶应当满足本规程总则、材料、设计、制造的有关规定,并未涵盖第9章的定期检验周期,因此,本规程有关定期检验周期的规定,仅供参考,各行业可酌情制定适应自身要求的定期检验规定。 2、参考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专业规范确定定期检验周期: 有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专业规范者,可参照执行。 示例1:《通信建筑气体灭火系统用气瓶检测规程》(T/CAICI 21-2020)明确了消防灭火用气瓶的检验要求和周期,可作为通信类建筑的参考: 示例2:《北京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规程》(DB11/T1620-2019)明确了消防灭火用气瓶的检验要求和周期,可作为北京地区建筑的参考: 依据《气瓶安全技术规程》和相关规定,建议气体灭火系统用气瓶的定期检验周期如下: a) 盛装氮、惰性气体(混合气体)、二氧化碳及纯度≥99.999%的无腐蚀性高纯气体的气体灭火系统用气瓶,满5年检验1次; b) 盛装卤代烃灭火剂(如:七氟丙烷、六氟丙烷、三氟甲烷等)的气体灭火系统用气瓶,每3至5年检验1次; c) 在使用过程中,若发现气瓶有缺陷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注:有地方或行业标准者,应依相对较高的要求确定。 第四章 检验机构资格 检验机构应当取得气瓶定期检验机构核准证书,并且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 承担气瓶定期检验的检验机构,应符合《气瓶检验机构技术条件》(GB12135)的要求,并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经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 第五章 申 明 一、消防灭火用气瓶应当满足《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总则、材料、设计、制造的有关规定,其他要求可参照执行。 二、《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不适用于仅在灭火时承受瞬时压力的消防灭火用气瓶,以及手提式干粉型灭火用气瓶、水基型灭火用气瓶。 有关灭火器维修、报废等规定,参专题:灭火器-维修报废规定! |